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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实书院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0:39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崇实书院社团工作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使学生的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保障校园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所有社团成立时必须有完备的章程及活动计划,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审查批准;社团变更名称、机构调整及解散要经院团委批准,并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举办活动须遵守本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服从书院团委、院学生处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校有关条例。10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发起人构成社团筹备组并专门负责申报事宜。
第四条学生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协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在学期考试中有违规作弊者;有其他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事项者。
第五条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考察调整,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应撤消其职务。申请加入社团组织完全出于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制或胁迫。学生社团应对社团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提高其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社团须根据其自身性质及特点,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协会性质不符的活动。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社团无权以学校的名义与校外组织机构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第七条院团委每年会定期对表现优秀的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干部,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学生处有权要求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社团内部机构混乱的;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每年度对社团进行考核,所有社团应按要求提交本年度社团活动档案、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社团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社团做出予以整改或注销的决定。
第十条对年审有异议的社团,可在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凿证据和充足材料,向院团委、学生处申请复议,复议期过后,由学生处再次公布评议结果。学生处给予通过年审的学生社团本年度纳新资格。
第十一条社团开展任何活动,都需召集会员召开社团会议,在会议上把活动的内容向会员通报,得到大部分会员的同意,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自主在校内开展活动,如需要,在征得院团委和学生处同意后,可在校外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向学生处递交策划书。策划书内容以“社团策划书”模板为准,经学生处审查无误后方可开展活动;若审查不通过,则不可开展。
第十四条若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借用物品,应提前2—3个工作日提交物品借用申请表至学生处;若借用活动场地,亦需提供材料证明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处。
第十五条各社团干事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并且要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每次社团开展活动的优秀工作者数量以本社团全体工作者总数量的30%算。
第十六条社团经费使用的原则是必要、合理,最大可能地服务于大家。经费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商定,原则上社团每次举办活动的经费不超过300元。若社团开展面向书院的活动,提供PDF式电子发票及销货清单可予报销。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崇实书院分团委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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