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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管理规定》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1:01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为了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响应国家号召,特设健身房供教职工和学生们进行体育锻炼。
第一条
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的使用方法,做到规范使用,保障安全;使用时要摘下钥匙串和手机等硬物,以防伤害身体和扎坏器械座、背软垫。
第二条
健身时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健身房内的器材一律不予外借,器材不得随意挪动,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
第三条
健身时要讲究文明、秩序,互相关照,不得喧哗,不得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条
跑步机只能穿运动鞋使用,严禁用器材打闹取乐,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不得穿高跟鞋或硬底鞋进入健身房。
第五条
严禁在健身房内吸烟,吃瓜果等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丢弃纸屑等垃圾。进入健身房人员注意安全,自觉保管好贵重物品,若有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条
使用健身房需提前在前一天开馆时间找管理人员现场预约,预约时间一小时,需整时。取消预约需提前3小时电话联系管理人员。
第七条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晚上18:00--21:00:周六、周日上午10:00--12:00;
下午15:00--18:00;晚上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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